操作指南 | 今年7月未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本月可以补充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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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补充享受2023年7月份未享受的
【操作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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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
打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申报错误正】
打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申报错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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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选择【申报日期起】和【申报日期止】,点击【A2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表,2021版)】-【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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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查看详细操作)
第三步
根据2023年7号公告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该表中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选择【添加】增行,选择【优惠税务事项】中的【加计扣除】,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对应的扣除项目,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填报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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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查看详细操作)
温馨提示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根据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补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多缴的税款,既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抵缴以后的税款。
除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外,也可以在大厅现场办理。
—END—
制作:蒋瑶 陈紫妍 牛宝华
来源:三山经开区税务局
审核:企业所得税科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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