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9-11 20:45:20

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动法库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11/515_1694436319385.jpg?width=1080&size=5415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点击下方卡片 一键关注劳动法库

▼更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动法库
2022-12-07



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 劳动法库
2022-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劳动法库
2022-12-08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动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