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38: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6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俊达广告有限公司等6户新办企业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俊达广告有限公司等6户新办企业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的通知
新地税函267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乌鲁木齐市俊达广告有限公司等6户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65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第三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乌鲁木齐市俊达广告有限公司等6户2001年新办企业在下述期限内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序号
企业名称
申请免征年限
1
乌鲁木齐市俊达广告有限公司
2003.5-2004.4
2
新疆方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04.1-2004.12
3
乌鲁木齐新吉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02.3-2004.2
4
新疆京海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2003.8-2004.7
5
新疆金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3.1-2004.12
6
新疆九洲熏蒸消毒有限责任公司
2003.10-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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