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8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我局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我局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177号文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转发给你们。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建立规范的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和扣除制度,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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