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第五期)
本期税费优惠要点2023年8月初发布的税费优惠政策,将之前的阶段性优惠政策,统一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别优惠进行了优化完善并加大支持力度。主要有10项优惠,本期介绍1项: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具体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118_1693541717631.jpg?width=258&size=1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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