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9-1 10:35:58

房土两税~这些高频咨询热点看过来!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869_1693535752281.gif?width=1079&size=670842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859_1693535752555.gif?width=1000&size=4795222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754_1693535753637.jpg?width=1080&size=62836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265_1693535753869.jpg?width=1080&size=320306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954_1693535754171.png?width=38&size=894
Q1:什么时候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585_1693535754336.gif?width=86&size=32537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388_1693535754513.png?width=38&size=894
Q2:季度中间将房产出租的,房产税应如何申报?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408_1693535754787.gif?width=86&size=32537
答:需要分两条税源进行申报。例如:假如房产租赁开始时间为6月1日,需要在原来的房源信息中填写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5月31日,添加第二条从租信息开始时间为6月1日。

注:符合苏政规〔2023〕1号规定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的纳税人,减免性质代码填写:0008011607
▲图为从价信息维护页面


▲图为从租信息维护页面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188_1693535755322.png?width=38&size=894
Q3: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如何缴纳?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937_1693535755433.gif?width=86&size=32537
答: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收到租金才需要缴纳,维护从租信息时的税款所属期为收到租金当月即可,如在7月10日收到租金,税款所属期为7月1日-7月31日。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964_1693535755639.png?width=38&size=894
Q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547_1693535755797.gif?width=86&size=32537
答:分以下几种情形:
1.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的,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6.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681_1693535755927.png?width=38&size=894
Q5: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187_1693535756107.gif?width=86&size=32537
答:分以下几种情形: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关注!近期数电票热点问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745_1693535756470.gif?width=700&size=9495776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108_1693535757705.gif?width=638&size=70021
▼关注“无锡税务” 查看更多精彩▼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459_1693535757904.jpg?width=688&size=34613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房土两税~这些高频咨询热点看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