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之个人所得税政策五问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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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之 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问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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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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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公告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内容
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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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政策重点创业就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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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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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
我是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这项
税收政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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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这项税收政策。
高校毕业生
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
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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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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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还有哪些人员适用该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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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除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还包括这三类人员:
01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0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0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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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叠加享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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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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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符合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在
公告发布之前,我未享受该政策
已缴纳的税款可以退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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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供稿:铜陵市局
作者:徐守振 钟惠
审核:个人所得税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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