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 [1995] 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 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顾。
附:国税发(1994)176号“补充通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