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4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副食集团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副食集团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4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副食集团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取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06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副食集团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经营部分摊共同费用40万元,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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