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54: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3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免克拉玛依市泰格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十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免克拉玛依市泰格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十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434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克拉玛依市泰格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十户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请示》(克市地税发159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克拉玛依市泰格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克拉玛依市准噶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江山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企业所得税;对克拉玛依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腾威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华生华工涂料有限公司在2003年度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免征克拉玛依市威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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