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3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美利奴细毛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单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美利奴细毛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单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43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新疆美利奴细毛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12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给予新疆美利奴细毛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昌晖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瑞茂工贸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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