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53: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5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分摊2000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分摊2000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50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申请分摊管理费用的请示》(乌地税发8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0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乌鲁木齐市医药总公司2000年度定额分摊管理费5,922,738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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