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36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360号
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476号),文件明确了“对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14万元。其中所属企业新疆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6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请你局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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