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7: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5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上市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上市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新政函137号)中明确:“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上市公司加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内所有上市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实际按应征税额的45%征收)。减征时间暂定5年。
此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的地方、兵团、兵地融合和内联的所有上市公司。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仍执行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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