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01/396_1690882508227.jpg?width=1080&size=47894问
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文字: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录制: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编辑:李刚 李晓明
编审:董建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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