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3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30号
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克拉玛依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新岩字02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1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1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祥见附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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