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0:4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7〕20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铁路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铁路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内国税所字〔1997〕206号
呼和浩特铁路局多种经营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呼铁局多经总公司向所属多经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报告》(呼多经12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88号)的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国税所字574号文件精神,鉴于呼和浩特铁路局多经总公司具有综合管理的职能,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1997年向所属多经企业提取管理费,但提取的数额不得超过所属多经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2%,并准予税前列支。对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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