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呼和浩特市医药管理局 呼劳字〔1999〕42号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呼和浩特市医药管理局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卫生厅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呼和浩特市医药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呼和浩特市医药管理局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卫生厅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呼劳字〔1999〕42号
各旗县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卫生厅、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内劳字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转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医药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要注意总结贯彻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向自治区医改办报告,自治区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研制符合区情的管理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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