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1〕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构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1〕4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内政发2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增没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的批复》(内机编发31号)对机构名称、编制、职能的确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在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含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成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政策、法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具体设置明确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相应地方税务机关(含直属机构)内设机构。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相应地方税务机关(含直属机构)现有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增加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四、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含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成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科,增加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各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的社会保险费临时征管机构、人员设置,机构改革时再作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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