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29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5年度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及摊提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5年度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及摊提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298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地税局直征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 〔200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613万元及分摊公共费用926.96万元(详见附表)。下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可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缴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明细表
单位:万元
名称
总机构管理费提缴金额
共同费用分摊金额
税收管辖地
水利工程一处
180
272.19
乌鲁木齐
水利工程二处
100
151.22
阿克苏库车县
水利工程三处
31
46.87
巴州库尔勒市
金属结构工程处
34
51.41
乌鲁木齐
基础处理工程处
26
39.32
乌鲁木齐
下坂地项目处
30
45.36
喀什塔什库尔干
恰甫其海项目处
180
272.19
伊犁巩留县
新胜供热站
32
48.4
乌鲁木齐
合计
613
9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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