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开票热点问题来啦!
来源|海南税务http://file.tax100.com/o/202307/05/754_16884963134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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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销售额5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您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开具1%征收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应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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