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05: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4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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