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电〔2010〕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0〕10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1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0月10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详见内政字255号),在相关法律未作调整前继续执行。
二O—O年十月十一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