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03:0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0〕28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0〕28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电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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