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01:5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8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等3家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等3家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18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等3份国家鼓励类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乌地税发65号、67号、7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新疆华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乌鲁木齐市华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新地税发103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3家企业2010年底前的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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