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01:1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一[2001]29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一29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8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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