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4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北疆铁路公司多元化管理中心向所属企业提取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北疆铁路公司多元化管理中心向所属企业提取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40号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博州、石河子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接北疆铁路公司多元化管理中心《关于北疆铁路公司多元化经营管理中心1998年提取行政管理费比例的请示》(北铁多经00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44号个新地税二字0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北疆铁路公司多元化管理中心1998年度按营业收入的1.2%向所属企业提取行政管理费,各所属企业按规定比例提缴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所得税时前扣除。
请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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