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 02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深新斯迈尔名品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深新斯迈尔名品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 023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新国办字(1994) 11号“关于我局下属企业斯迈尔名品店减免所得税的报告” 反映,深新斯迈尔名品店于1994年5月18日 开业。由于尚处开办初期,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深新斯迈尔名品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照顾(自成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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