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2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22号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巴州、喀什地区、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精神,同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1998年度继续在乌鲁木齐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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