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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2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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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0: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220000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8]2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8]2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8]22号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巴州、喀什地区、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精神,同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1998年度继续在乌鲁木齐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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