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5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哈密市众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哈密市众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53号
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哈密市众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哈地税发38号)和39号及203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的规定,经核审,准予哈密市众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哈密万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截止日期:2002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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