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6〕16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6〕16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3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文中“广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一语,改为“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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