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47:3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42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矿务局向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矿务局向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42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乌鲁木齐矿务局2000年度向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1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17号)规定,经核审,同意乌鲁木齐矿务局分摊管理费11,663,135元,在2000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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