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44:0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3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话号簿公司销售调拨电话磁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话号簿公司销售调拨电话磁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8〕347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电话号簿公司销售调拨电话磁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呼地税政一字2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电话磁卡是预收电话费的电子载体,其销售收入在通信业财务核算上计‘预收款项”。电话磁卡在用户实际使用时由磁卡话朵(设备)自动按时计取话费,实现收入并计缴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内蒙古电话号簿公司销售调拨电话磁卡业务不应征收营业税。对其随调拨销售磁卡时加收的手续费,应按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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