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服务系列锦囊(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常见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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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常见问题与解答
第一部分 关联申报主体
一、关联申报的主体是什么?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存在关联方关系而没有发生关联交易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只有存在关联方关系并且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否则只是存在关联方关系而没有发生关联交易则不用进行关联申报。
三、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如何进行申报?
答: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四、我不属于关联申报主体,但电子税务局仍显示关联申报的待申报信息,是否需要零申报?不申报的话会产生逾期罚款吗?
答: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对于电子税务局首页 “本月应申报”的申报信息,无需进行任何处理,关联申报没有“零申报”的概念。
五、是否只有外资企业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境内关联交易和境外关联交易都需要进行关联申报,不要误认为只有外资企业和境外关联交易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第二部分 关联申报期限
六、关联申报的截至日期是哪天?
答:关联申报属年度申报,每年5月31日前报送一次关联申报表,不需要像企业所得税一样进行季度关联申报。2023年的关联申报截至日期是2023年5月31日。
第三部分 关联申报方式及内容
七、有哪些途径可以进行关联申报?
答: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进行关联申报也可以到大厅进行申报。
网上申报流程:登陆内蒙古税务局官网(www.nmds.gov.cn),点击“电子税务局”登录,选择“全部功能”—>“申报缴税/报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即可进入申报界面;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本月应申报信息”,点击“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八、关联申报要报什么?
答: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一)基础信息共3张表,必填: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
(二)关联交易信息共13张表,按实际情况选填: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三)国别报告表共6张表,符合条件者填写: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
九、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括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是否22张表单都要填报?
答:不是,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基础信息表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但需要注意的是,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也必须填写、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有境外关联交易必须填写、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和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两张表格选择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一张必须填写。
十、什么是关联关系?
答:关联关系分为以下七种: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具体的认定方式详见2016年42号公告第2条的规定。
十一、关联交易有哪些类型?
答: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各类型的细分详见42号公告第4条的规定。
十二、我还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可以先进行关联申报吗?
答:不可以。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年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和关联申报的截止日期都是2023年5月31日,建议提前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避免临近截止日期因企业数据收集、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十三、我公司是2022年4月1日开业的,应如何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
答: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十四、我公司记账本位币为美元,能否以美元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除表内标明其他币种填报的项目外,均应以人民币填报,金额列至小数点后两位。
十五、关联方是否仅指企业?
答:不是。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十六、如何判定股权关系?间接持股的情形,如何计算持股比例?
答: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构成股权关联关系。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十七、亲属共同持股的情形,如何计算持股比例?
答: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十八、如何判定资金借贷关系?如何确定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的构成资金关联关系。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十九、如何判定特许权关系?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认定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的构成关联关系。
二十、如何判定购销和劳务关系?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认定的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十一、如何判定任命或委派关系?
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属于前述情形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二十二、如何判定亲属关系?
答: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二十三、如何判定实质关系?
答: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构成关联关系。
二十四、报告年度所属期内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如何确定存续期间?
答:除资金关联关系外,其他类型的关联关系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二十五、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答: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第四部分 关联申报延期的规定
二十六、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怎么办?
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五部分 未报送关联申报的税务风险
二十七、如果不进行关联申报,企业将会面临哪些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具体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其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第六款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会将其作为应当重点关注的风险特征企业。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第三款第2项
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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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税收管理科
编发:纳税服务科
责编:薛科科
编审:史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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