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答疑丨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么?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也需要分项目抵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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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放的2022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适用单独计税吗?
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么?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也需要分项目抵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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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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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放的2022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适用单独计税吗?
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历证书在2022年领取,学位证2023年领取,应如何填报教育起止时间?哪个时间段可以按照接受继续教育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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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由于文件表述为“学历(学位)”,因此只要满足学历或学位任一条件,均可进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按范围较长的时间进行填报,但最长不可超过48个月,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不超过48个月前提下可按学位证领取时间确定教育截止时间。
相关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感谢您抽出http://file.tax100.com/o/202305/12/805_1683898529214.gif?width=16&size=1121 http://file.tax100.com/o/202305/12/933_1683898529436.gif?width=16&size=1491 ·http://file.tax100.com/o/202305/12/852_1683898529587.gif?width=16&size=923http://file.tax100.com/o/202305/12/773_1683898529732.gif?width=16&size=1671来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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