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税客 发表于 2023-4-28 16:45:25

对税务稽查前补缴的增值税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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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税稽*罚18号
案件名称:南京***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你公司接收佛山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共3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217,357.37元,税额合计546,948.63元,价税合计3,764,306.00元,已被定性虚开。上述发票你公司已认证抵扣并税前列支。经查,上述发票涉及交易的真实性缺少充分的证据支持,且存在资金异常。暂无充分证据表明你公司与上述公司存在真实交易。对你公司接收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名称: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4R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在我局检查前接属地管理局通知补缴的增值税(合计207,208.07元),不再予以处罚;对你公司在我局检查期间需要补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78,026.96元),处以应补缴税款0.6倍罚款计226,816.1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3-03-2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3-03-22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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