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3-4-24 11:45:10

热点问答丨这种视同收汇情形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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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2022年出口的货物,与外商在合同中约定的收汇期限是在2023年5月份,这种情况可以申报退税吗?
答:根据规定,除了按照要求在日常退税申报时就需要提供收汇材料的出口企业外,其他出口企业2022年出口的货物最晚应在2023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前完成收汇,否则是不能直接申报退税。
其中,按照要求在日常退税申报就需要提供收汇材料的出口企业包括:
1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2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那么问题当中的出口企业根据与外商的约定,是无法及时在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完成收汇的,那是不是就不能申报退税了呢?
我们看到问题中还有个关键词,是“合同约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即可视同收汇。
因此,该出口企业只要能够提供出口合同,即可视同收汇,出口退税可以正常申报的。
但是!这里大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申报出口退税后,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进行收汇。
根据公告要求,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因此,如果是问题中的情形,按照视同收汇处理后,大家一定要记得及时跟对方沟通,按时完成收汇。
如果该出口企业最终确实无法收汇,该笔出口只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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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市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辑:蔡妲霓
审核: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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