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6/553_1680711065606.gif?width=900&size=4342147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6/646_1680711066191.gif?width=640&size=7421来源:天津政务信息发布
编发:天津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6/870_1680711066308.png?width=1080&size=1582160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6/708_1680711066701.png?width=750&size=1384553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6/906_1680711067102.png?width=664&size=68886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06/115_1680711068269.gif?width=750&size=388020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