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50:5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0〕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954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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