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一百四十六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7/762_1679047541587.png?width=1080&size=369528关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免征政策,小编在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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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总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外,其分支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内的,该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的优惠政策吗?
西藏税务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藏注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批复 》(藏国税函〔2015〕20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外,其分支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内的,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供稿、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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