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5〕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5〕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3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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