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好声音系列问答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大病医疗
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7/759_1679030407193.gif?width=1079&size=206924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洛阳税务推出“税务好声音”系列问答,帮您解答个税相关的热点问题!今天带您了解关于大病医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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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相关链接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大病医疗篇
往期回顾
[*]1.税务好声音系列问答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2.税务好声音系列问答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子女教育
编发:洛阳税务新媒体
责编:贺碧波 牟飞http://file.tax100.com/o/202303/17/207_1679030407646.jpg?width=1080&size=12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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