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7〕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7〕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92号)转发给你们,望周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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