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7 10:32:00

黑地税函[2006]185号 关于省教育厅《关于地方税务局免征高校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关于省教育厅《关于地方税务局免征高校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黑地税函185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地方税务局免征高校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教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但是,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我省各高校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时,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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