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1995〕53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财税〔1995〕5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 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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