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5]4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4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41号
全文有效
1995.07.11
各地税分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国税局,保税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九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问题,经研究,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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