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6]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冷库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冷库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冷库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7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由于本市部分企业的冷库,其制冷设备的价值和冷库的房屋原值帐面上混合记载,为了平衡税负,经过调查,现研究决定:对混合记载原值的冷库,按照混合记载的原值扣除20%后作为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帐面上分别记载制冷设备和房屋价值的冷库,其制冷设备的价值不计征房产税。但其它的房屋附属设备应并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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