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1:04:5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1〕1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彦淖尔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彦淖尔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1〕146号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彦淖尔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内政字172号)转发给你们,谐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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