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53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解危解困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解危解困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5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49号文的请示》(伊州地税发〔2007〕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解危解困房建筑工程不得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对各单位组织修建并向职工出售的解危解困住房,凡经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房改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各单位出售的解危解困住房未取得房改主管部门批文的,一律不得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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